司马光究竟为何要置一乡下女孩于死地
中国封建时代有一起情节简单的伤害案,那就是《・刑法志》记载的一个著名案件“阿云之狱”。在案发时的,后经明至清末,围绕该案定性问题一直争议不休。历史评说多认为,“阿云之狱”其实是一场变法之争。虽然如此,此案的判处结果却成为中国古代司法上的一个亮点,那就是关系到古代传统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自首的认定。
《宋史・刑法志》记载的案件“阿云之狱”,发生于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13岁的登州(今山东登州)少女阿云还在为母亲守孝,孤苦无依。没想到阿云的叔父贪图钱财,竟然以几石粮食(价值约等同于现在2000元人民币)就将阿云卖给了一位名叫韦大的老光棍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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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大容貌丑陋,阿云对这门亲事死活不愿意,可又拗不过叔父。于是阿云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杀死韦大。
阿云晚上悄悄来到韦大的家里,适逢韦大正在熟睡,阿云拿起砍柴刀朝着韦大一阵乱砍。被惊醒的韦大下意识地翻身起来用手阻挡,阿云看韦大醒来,又惊又怕,丢掉柴刀,扭头就跑。
阿云当时只是一个年仅13岁的小女孩,柔弱无力,对韦大一阵乱砍,除了砍掉韦大一个手指头外,韦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伤,没什么大碍。于是媳妇没娶着、差点丢掉性命的韦大立即报了官,说有人要杀他。
知县立即将阿云捉来,说这案子明摆着就是你干的,你就招了吧,免得受皮肉之苦。阿云也不抵赖,毫不隐瞒地将事情的整个由来说得清清楚楚。就这样还不到一天,这起杀人案就这样告破了。
其实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件,按照今天的法律,得按伤害或者杀人未遂定罪,这类案件多的是,绝不致引起热烈讨论。阿云杀未婚夫之举,也许出于反抗包办婚姻?《宋史・许遵传》说“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出嫁前对容貌丑陋的未婚夫已存厌恶之心,后来憎恨心理转化为坚决的行动。险做刀下鬼的男人,未见记载有劣迹,论理该算无辜者。任何时代的法律,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直接目的。阿云不愿嫁韦某,绝无剥夺韦生命的权力,虽未造成杀死他人的后果,伤害或杀人未遂则是清楚无误的。封建时代对故意伤害杀人罪,照例以“杀人偿命”为准则,处置甚严。
当时,审案的是登州知州许遵,与审刑院、大理寺等司法机关判决“绞刑”的观点迥异。他的理由是一、阿云“许嫁未行”,只可“以凡人论”,有从轻情节不能按杀夫论罪;二、讯问后立即承认,应以“自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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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遵认为,阿云被许配给韦大时尚处于为母亲守孝期间,按照律法规定,守孝期间的婚约无效,阿云是被叔父逼婚,自己并不同意这门亲事,这门亲事,无论于公于私,都是不合法的。
刑部不接受许遵的申辩,依然维持死刑判决。这时事情又发生了戏剧化的转折。许遵被调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这是大理寺的最高长官,这下许遵掌握了案件复核的主动权,阿云被改为有期徒刑。惊动两大名臣展开辩论
但御史台又不干了。御史台相当于现在的纪检、监察部门,专门负责督查政府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御史上书皇帝,弹劾许遵,说许遵利用职务之便枉法,之所以不说徇私枉法,是因为没人相信许遵和一位乡下的平民女孩有什么私下交易。
神宗皇帝把这个案子发到翰林院,让司马光和这两个当时最有名望的翰林学士来评判。王安石和司马光虽然都对对方的才学、人品十分钦佩,但政见截然不同。
司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决,王安石支持许遵的有期徒刑判决,两个翰林学士为此在朝堂上吵的,谁也无法说服谁。
但司马光和王安石争论的真正意图不在这里。当时王安石在朝廷里鼓吹变法,司马光坚决反对变法。如果以皇帝的诏书为准,就证明皇帝的旨意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皇帝的旨意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变更,而这是王安石推行变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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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此案发生前的当年七月,宋神宗曾颁布诏令说凡是谋杀被害人致其受伤,司法官经审问,将要纠举时,罪犯自首,依照谋杀罪减刑二等论处。审刑院、大理寺判阿云死罪,并以违反服丧期间不得婚嫁的律文为由奏报皇帝裁决,皇帝在承认此判决的基础上赦免了阿云死罪。
没过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释放回家。回家后的阿云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结束了。
宋神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67岁的北宋名臣司马光终于当上了宰相。司马宰相上台后,又将这一起陈年老案翻了出来,重新进行审理,审理的结果是,将案中原来已经释放回家的一名乡下女子改判死刑,并立即斩首示众。
此时距案件发生的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17年。身为宰相的司马光与这名乡下女子有何仇怨,为何已经过去了将近20年,还一定要置她于死地呢?
其实问题并不在案件本身,这还是一个派系党争的问题,其中关键的原因乃是皇帝、群臣对于此案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自首,如何认定而应起的广泛争议。该争议绵延两朝,史所罕有。但进一步思考,从“阿云之狱”涉及的皇帝、群臣的轮番论辩中,我们正还可以隐约窥得北宋一朝由而引发的愈演愈烈的党争。大臣党争,历代不绝。虽然曾经说过君子群而不党,但君子结党自汉以来已经屡见不鲜(如)。综合河南日报和老年生活报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