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妃惨遭当众扒裤打屁股,慈禧是在违法办案吗
是最宠爱的妃子,却被下令当众扒裤打屁股,皇妃遭此惩处,这在有清一代是极为罕见的。
珍妃的被处罚,表面上看,是她不顾朝廷法度,卖官鬻爵,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与她全力支持光绪对抗老慈禧有关。不管是哪条,珍妃是犯了严重错误的。光绪二十年(1894年)十月二十八日,珍妃因卖官鬻爵遭到了“褫衣廷杖”,即扒去衣服打。次日与其姐姐一起降为贵人。十一月初二日,慈禧再降懿旨,将珍妃手下的高万枝处死。在这桩事件中,先后受到株连的珍妃手下的太监还有数十人,有的被发配充军,有的被秘密处死,有的被立毙杖下。就连伺候珍妃的白女也被驱逐出宫。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月初,八国联军集结兵力进攻北京,挟持慌忙出逃。行前,命太监将幽禁于北三所寿药房中的珍妃唤出,使其推入位于慈宁宫后贞顺门的井中溺亡。当时,珍妃年仅24岁。
慈禧为什么会对一个弱女子下如此毒手,她令人当众扒下珍妃的衣裤鞭打,是携私报复的违法办案吗?如果仔细了解一下古代的刑律,就会发现,“褫衣廷杖”是有法可依的。
在此给大家普及古代司法实践中的“五刑”与“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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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也是慢慢形成与完善的。最常见的,就是五刑。
而最早的五刑指是非常残酷的,那是奴隶社会所制定的酷刑,它们分别指的是
劓(割鼻)、斩趾(斩左右脚趾)、笞(用鞭,杖或竹板打)、枭首(将人的头砍下悬挂以示众人)、菹(剁成肉酱)。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这五刑包括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笞刑,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就是当众脱了裤子打屁股,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徒刑和现代的内容相近,多是有期徒刑。中国古代刑法中“徒刑”的含义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是我国古代五刑之一。“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附加鞭刑。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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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珍妃受的就是杖刑,她虽无奸情,但用慈禧的话说,珍妃犯的“破坏家法,干预朝政”的大过,所以才会被罪加一等。珍妃因破坏家法才受“褫衣廷杖”之罚,而珍妃的死,则是因为干预朝政。说到底,她就是个政治牺牲品。
除了杖刑,流刑也是古代常常选择的。
看过《传》的朋友都会了解这样的情节,那时的罪犯常常会受到一种刑罚――刺配。就是在犯人的脸上刺字,然后发配外地充军,像还有等人,好在他们的服刑地并不边远,所以才能“重返人间”。其实,在古代的刑罚体系中,流放地至少要远离京都两千里,林冲与宋江享受的只是“小说待遇”。流放罪又称流刑,在古代可是竟次于死刑的重罚啊。
有个大家都熟悉的,叫“”,犯下十恶之一者就是重罪,按律是不可赦免的。
“十恶”之罪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如,《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到了,十恶之罪又被细化,且量刑标准非常具体,易于操作。极刑是斩、绞或凌迟,余者皆流放二千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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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的交通不发达,把一干人犯流放那么远,不仅要派执法人员押解,还得配套许多刑具,加上差旅开支,可以说是件非常不划算的事。
其实,流刑在古代是除死刑犯之外的重罪犯者才会受到的处罚。死刑也就是一刀之苦,而流刑则要忍受无边的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因为,古代人有的观念,有些被流放的人,一辈子是再也回不到故乡了,所以,那种精神上的煎熬是常人所难接受的,所以,为了惩治罪犯,儆示他人,朝廷才会花大力气将犯人流放边地。
被判流刑的人,是国家的免费劳动力和兵源,垦边戌边的重要的人力来源。这才是封建社会流刑大兴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