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大义灭亲”范例!
“大义灭亲”一词,出自春秋时一个真实的故事。《左传》有详细记载――的公子州吁,是公宠姬所生,因受宠爱而骄奢无度,。大夫石雌对庄公劝谏说,爱怜儿子就该教他走正道,过度受宠和享禄,会使他走上邪途,最终成为祸害,国君若对此不加约束处置,祸患是会很快到来的。石雌苦心的劝谏,庄公只当是耳边风。后来,卫庄公去世,他的儿子姬完继位,是为卫桓公。没过多久,石雌便告老退休了。
石雌的儿子石厚跟州吁交往热络,石雌屡次加以劝阻,毫无用处。终于有一天,州吁杀了卫桓公,自立为国君,石厚也是弑君行动的参与者。州吁刚坐上君位不久,便纠合宋、陈等国攻打,想以显示兵威,来安定君位,结果更激起民怨沸腾,众叛亲离。州吁为此惶然无计,让石厚向他父亲请教安定君位的良策。石厚便去向父亲求教。石雌说,若能朝见周天子,就可以借天子之威安定君位。石厚问如何才能朝见周天子,石雌说,陈桓公现在得到周天子的宠信,卫、陈两国正邦交和睦,如果去陈国拜见陈桓公,求他代向周天子请命,必定可以获准朝见天子。石厚将父亲的主意告诉了州吁,他们都觉得这是良策,于是一同去陈国拜见陈桓公。
就在州吁、石厚出发之前,石雌暗中派人赶赴陈国,给陈桓公送去密信,信中说卫是个小国,我已经年迈,无能力平息内乱,州吁、石厚两人确是弑君的凶手,趁他们来拜见时,敢请国君将这二人按弑君者处置。陈桓公知道石雌是卫国贤臣,所以,在州吁、石厚一到陈国,便将他们擒押起来,并请卫国派人来处置他们。不久,卫国派一个右宰,到陈国濮地杀了州吁,石厚则被石雌指派的一个家臣诛杀。――这件事发生在公元前719年。当时的君子称道石雌是一位纯正的大臣,他痛恨州吁弑君以及石厚助其为虐,将他们除灭。《左传》对此赞叹说“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在《春秋》中,对此事件仅记为“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及“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两语;诠释《春秋》的《》,也只字不提是石雌施计除灭弑君者州吁和儿子石厚,而且对石雌立公子晋为还有非议“立者不宜立也”,“石雌立之,……众虽欲立之,其立之非也。”明显否认石雌立卫宣公的合法性。这是不是“微言”(隐约指责)石雌杀子之非呢?按照儒家“亲亲相隐”的准则,石厚虽然有恶行,但毕竟是血缘之亲的儿子,石雌当设法使他与州吁切割,或者将他隐藏起来,至少不能忍心置之于死地吧。
在中国古代,石雌“大义灭亲”并非是孤例。据《吕氏春秋》记述,墨家巨子腹住在秦国时,他的儿子杀了人,按法应处以死刑;对腹氏说“先生年纪大了,也没有别的儿子,我已经命令办案的官吏不处死他了,先生就听从我的吧。”腹氏说“墨者之法规定杀人者处死,伤人者受刑。以此厉禁杀人和伤人的行为,这是天下的大义。君王虽然免我儿子死刑,但我不能不恪行墨家之法。”腹氏没有依从秦王,结果儿子还是被处死了。在这个故事里,作为父亲的腹氏没有为儿子隐罪,也没有设法让他隐藏起来,甚至也不领君王的恩免之情,这实在是儒家“父为子隐”的反例。《吕氏春秋》以此作为“去私”的范例,赞道“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钜子可谓公矣!”
类似的例子还能找出一些来。不过,古代的“大义灭亲”,一般都是父(母)对于子,或者夫对于妻(妾)之类,而不能倒过来,父亲有恶行逆举,儿子以“大义”予以诛灭,这样的事例,几乎没有。《演义》里杀,董只是义父,两者并无血亲关系。
在《韩诗外传》中记有一则故事有个名叫石奢的士人,他为人秉公正直,任命他执理刑法。有一天,石奢在途中恰好看到有人被杀害,马上便去追捕那个杀人凶犯,可没想到追到杀人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于是他放过老父,任其逃匿,自己赶回朝廷。他对楚王说“那杀人者是臣的父亲,若以刑处父亲来执行法政,这是不孝;而不执行国君之法,则是不忠。因放纵罪行枉废刑法而以死承担罪责,这是臣应当做的。”楚王不忍石奢为其父担罪,说“你已经追赶而没能追到,这有什么罪呢?”石奢说“国君赦免,是主上的恩惠;但为臣者不能弃失国法,是在下当守的义理。”于是石奢自己将脖子伏在斧钻上,终至颈裂血流,死在众目睽睽的朝廷上。当时的君子感慨地称赞“贞夫法哉,石先生乎!”
这个故事可以证明古代的“大义灭亲”是单向的,是(亲伦之序)上对下的。所以,正直的执法官石先生不能“灭”了杀人的亲爹,而只能“灭”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