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妻四妾在古代是真实存在的吗?真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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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有说法认为,古代“三妻四妾”中的“三妻”,指的便是一正妻、两平妻,那么古代是否真的存在“平妻”呢?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古代实行的乃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即家中只有一位正妻,其他皆为妾室,虽然曾出现过多妻的特殊情形,但却并不被律法所认可。
古代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严厉杜绝有妻另娶
我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一夫一妻”被视为是婚姻的基本原则,《春秋・隐公五年》便有载,“诸侯无二嫡”,意思是说即使是天子诸侯也不能娶两个妻子。从名分上来讲,古代的传统婚姻制度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历朝历代法律均对此予以了继承。
,古代男子虽然可以纳妾,但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纳妾,汉朝明确规定,“功成受封,得备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庶人一夫一妇”。也就是说,只有为朝廷立下功劳,且获得封爵之人,可以娶一个妻子,纳八个妾;普通官员可以娶一个妻子,纳两个妾;而普通百姓,只允许娶一个妻子,不允许纳妾。
如上所述,纳妾乃是权贵阶层的特殊待遇,普通百姓根本没有权利纳妾。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和《宋刑统 户婚律》均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也就是说,家中有妻而再娶,是要受到惩罚的。
直到时期,朝廷对于纳妾娶妻的规定才有所放松,《》有载(谭澄)建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宜令民年四十无子听取妾,以为宗祀计。”也就是说,如果你四十岁还没有孩子,那么为了保证血脉延续,朝廷允许你纳妾,明清对此予以沿用。
不过,虽然朝廷允许无子纳妾,但却并非允许你有两个妻子,元朝的《通制条格》明确规定,“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断无罪,听改为妾。户部议得,有妻更娶,自愿者,改为妾”,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要让后娶者为妻,那么正妻便必须改为妾室,可见仍然维护者“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原则。
事实上,古代在法律上并没有平妻这一说,所谓平妻其实就是男人在外面哄骗的女人而已,即使如此,外室也一辈子不得回祖宅,不入宗族。如果想要认祖归宗,那么就必须执妾礼,想入族谱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记妾生子。
虽然有“平妻”的特殊现象存在,但却并不被承认
虽然古代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法律上并不承认“平妻”的存在,但在现实中,却是存在“平妻”这种特殊现象的。
秦汉以前,曾有过“媵妾”这个特殊存在,《仪礼・士昏礼》中有“古者嫁女,必娣侄从之,谓之媵”,也就是说古代天子诸侯女儿出嫁,必以侄女姊妹从嫁,而从嫁过去的姊妹就是媵妾。“滕妾”的身份虽然低于正妻,但却要比妾高,如果正妻去世,那么滕妾便有机会成为正妻,而妾却是没有这个资格的。这种“滕妾”其实就是一种平妻的特殊表现。
再如,我们知道唐朝是个极为开放的朝代,虽然唐朝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仍然存在“并嫡之风”,而且朝廷则对此保持着默许的态度。例如《・王毛仲传》有载,“其妻已邑号国夫人,赐妻又为国夫人;每入内朝谒,二夫人同承赐赉。”又如《事迹卷》有载,“(天宝)六载,加御史夫人,封两妻并为国夫人”。不过,虽然官府默许这种现象存在,但却并不代表其合法,如果有人因“有妻更娶”而闹到,官府仍然会依法予以处理。
清朝同样出现过一种特殊情况,乾隆四十年时,《大清律集解附例》中曾规定,“如可嗣之人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兄弟几人只有一门生有男子,那么可以实行“独子兼祧”这种特殊的继承方式,即一个男子娶多个妻子,然后每个妻子生的孩子分别延续几门宗祧。不过,这种继承方式下,虽然一个男子拥有多个妻子,这几个妻子虽然有平妻的特点,但在名分上实际属于堂妯娌。而且,大理院认为“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定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
如上所述,古代其实并不存在“平妻”这种说法,虽然历朝历代均有“平妻”这种特殊的情形存在,但在法律层面上,朝廷并不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