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丞】狄仁杰、包拯上班的大理寺到底是
历史朝代 2023-03-26 11:02www.nkfx.cn历史朝代
趣谈网小编过去看古装影视剧每次听到“大理寺办案”、“(狄仁杰)前往大理寺报到任职”的台词时都会“虽不明,但觉厉”:古代国家最高行政法院居然是设在大理一个和尚念经的地方,那大理寺卿岂不是方丈了?于是大理寺在趣谈网小编心里就成为了神秘而又富有传奇色彩的地方。后来得知真相的趣谈网小编才发觉自己读书读得太少了……
大理寺是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大理是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因此,“寺”原来并非专指佛寺,而是一般官署、官府的通称。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 梵语中,“寺”叫“僧伽蓝”,意思是“僧众所住的园林”。隋唐以后,寺作为官署越来越少,而逐步成为佛教建筑的专用名词。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如果要按现代的公检法司系统类比,大理寺差不多相当于最高法院。但它只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例如唐朝的司法系统分成三块,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京师徒刑(强制服劳役)以上案件以及州县呈报的疑难案件,经过审定后送交刑部复核,再申报中书门下,大案及死刑要奏请皇帝批准;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审定的流刑以下罪及州县判处的徒刑以上罪,死刑不论在京在外,都要由刑部复奏,请示皇帝批准,再由大理寺复审判决;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事务。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要派人联合审案,叫做“三司推事”,后来它又有了一个更通俗的名字,叫 “三司会审”。
历史沿革
西周时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秦汉时期以廷尉为最高司法之官,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曾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
大理寺是北齐时正式设立的。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南朝梁武帝第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隋唐时沿用此制,从隋朝开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是皇帝之下三大司法机构。唐朝时大理寺职权: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徒流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宋朝时大理寺职权:北宋前期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地方上奏案件,内部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明朝大理寺职权:掌复核拨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清朝承明制,大理寺主要职责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加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明清以前,大理寺权较重;明清以后,大理寺虽仍为“三法司”之一,但主要权力逐渐转向刑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起名沿用至民国。民国中期,易名为最高法院,而大理院目前是泰国最高法院的名称。
人员设立
从隋朝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
大理寺卿: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
大理寺是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大理是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因此,“寺”原来并非专指佛寺,而是一般官署、官府的通称。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 梵语中,“寺”叫“僧伽蓝”,意思是“僧众所住的园林”。隋唐以后,寺作为官署越来越少,而逐步成为佛教建筑的专用名词。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如果要按现代的公检法司系统类比,大理寺差不多相当于最高法院。但它只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例如唐朝的司法系统分成三块,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京师徒刑(强制服劳役)以上案件以及州县呈报的疑难案件,经过审定后送交刑部复核,再申报中书门下,大案及死刑要奏请皇帝批准;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审定的流刑以下罪及州县判处的徒刑以上罪,死刑不论在京在外,都要由刑部复奏,请示皇帝批准,再由大理寺复审判决;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事务。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要派人联合审案,叫做“三司推事”,后来它又有了一个更通俗的名字,叫 “三司会审”。
历史沿革
西周时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秦汉时期以廷尉为最高司法之官,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曾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
大理寺是北齐时正式设立的。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南朝梁武帝第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隋唐时沿用此制,从隋朝开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是皇帝之下三大司法机构。唐朝时大理寺职权: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徒流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宋朝时大理寺职权:北宋前期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地方上奏案件,内部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明朝大理寺职权:掌复核拨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清朝承明制,大理寺主要职责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加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明清以前,大理寺权较重;明清以后,大理寺虽仍为“三法司”之一,但主要权力逐渐转向刑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起名沿用至民国。民国中期,易名为最高法院,而大理院目前是泰国最高法院的名称。
人员设立
从隋朝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
大理寺卿: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