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日本天皇为何多不得善终:行不义千夫指

历史朝代 2023-03-26 12:38www.nkfx.cn历史朝代

历任天皇大多不得善终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走上了对外疯狂侵略扩张的道路。从那时起,历任日本天皇也成为饱受蹂躏的亚洲各国人民的憎恨对象。有意思的是,这些天皇大多未能“善终”。

孝明天皇是明治天皇的父亲。他于1867年1月30日突然去世,死时年仅36岁。

当时日本的维新革命运动正进行到最关键的时刻,而在孝明天皇的身边,也围绕着各种敌对的政治势力。,年富力强的孝明天皇突然死亡,引起了种种议论。

有人认为,孝明天皇死于天花。还有人认为,孝明天皇是在天花治愈后被人毒死的。

真相究竟如何,已难以查清。,孝明天皇死后,他年仅16岁的儿子睦仁亲王即位,是为明治天皇。岩仓具视、三条实美等人控制了京都朝廷的实权,维新派以新天皇为旗帜,向腐朽的幕府发动的攻击,终于使日本成为一个资产阶级国家。

日本在中日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中的胜利,使明治天皇获得了“明治大帝”的称号。

但这位“明治大帝”注定难以活得长久。早在1904年日俄战争时,他便患了糖尿病,到1906年1月底开始并发肾脏病。

1911年,日本社会党的几名激进分子刺杀天皇未遂。明治天皇受这件事打击,觉得活着毫无趣味,开始拒绝治疗。

1912年7月30日零时43分,明治天皇“尿毒症”发作死去,终年61岁。皇太子嘉仁含泪在皇宫的偏殿举行了登基典礼。他就是大正天皇。大正天皇出生于1879年8月31日。因为难产,他生下时竟没有哭声,接着又患了脑膜炎。这给他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大正天皇即位后,繁忙的国务令其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出现了连续发作的脑血栓症。此病导致他步履蹒跚,行走困难,双手发抖,记忆力和辨别能力明显衰退。

同年,日本政府决定,让皇太子当“摄政王”,大正天皇引退,被安排到叶山行宫疗养。1926年12月25日凌晨1时25分,大正天皇病逝,终年48岁。已经当了5年摄政王的皇太子正式称帝,是为裕仁天皇。

在及亚洲其它许多国家人民的眼中,裕仁是最凶恶的战犯。逃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后,裕仁身体健康,依旧享受国家元首般的尊崇。

1987年,裕仁在他86岁的生日宴会上感到身体不适,只好中途退席。事后他被医院确诊患上了胰腺癌。9月22日,宫廷内医院为裕仁做了剖腹手术,切除了一段结肠。从此裕仁的身体便衰竭下去,国事只能交由皇太子明仁亲王代行。

裕仁于1989年1月7日晨死去。

生不出皇子是“传统”

直至大正天皇,200多年来日本的历代天皇均非皇后所生。为了不使“皇统”断绝,历代天皇都通过选妃来传宗接代。但天皇与妃子所生的皇子夭折的比例高得惊人。如明治天皇共有兄弟6人,成年者仅明治一人,其余的都在3岁以内夭折。而明治天皇本人与5名后妃共生育子女15人,成年的男丁仅大正天皇一个。其余的不是在出生后的当天死去,便是过早夭折。

如今,日本皇室生不出男孩,只是延续了“老祖宗”的传统而已。

有人认为,这是长期近亲通婚造成的。受等级制度的影响,有资格做皇后的人只限于与天皇有密切关系的五个家族的姑娘;能做妃子的姑娘受门第制约,也非常有限。这一制度造成了世世代代的近亲通婚。

,嫔妃之间的明争暗斗也是造成皇子早夭的原因。妃子要想在众多嫔妃中独占鳌头,获得天皇的宠爱,只有生男孩儿一条路。,她们也就分外嫉妒其它怀上天皇孩子的嫔妃。她们彼此憎恨,相互羞辱,甚至不惜用各种手段谋害婴儿。

清人吴炽昌的笔记《客窗闲话》中收录了一则“强奸幼女案”的故事

“有七十余岁老翁,爱邻女幼慧,保抱提携,胜于己出。父母知翁诚实,使女拜翁为义父,往来无间。”这女孩子才十岁,正是半懂事半不懂事的年纪。一日,女孩父母因为要到亲戚家奔丧,将女儿托付给老翁看护,老翁于是过来家里暂住。次日,父母归来,见女儿走路姿势不大对劲,便叫来问话。女儿的回话让爹娘如雷轰顶她被老翁奸污了,因下体痛疼,所以才行走不便。父母又怒又悲,将老翁告上衙门。

在古代,强奸幼女是一项大罪。县官赶忙升堂。一问讯,得知详情当日,小姑娘因父母不在家,便到邻舍听大人闲谈。聊天的都是些刚成婚的妇女,所谈尽是“阴阳交合之事”。小姑娘听了很是好奇,便回家“与义父同榻”,想与老翁试行云雨。老翁开始还不敢干这禽兽之事,说,“汝年幼稚,决不能成事。”小姑娘说,邻家姐姐说这事儿“乐不可支也”,非要试试。老翁“久鳏,闻言心动”,便半推半就上马拉弓,一试之下,小姑娘“疼极几毙”,老翁怕出事,也不敢硬来,只是责怪小姑娘“叫你不要试,你偏要,现在受伤了吧?你爸妈回来,千万不可告诉他们,切记切记。”

根据审讯所得,这是一起情节离奇的强奸未遂案。那时候的官府,倒不敢回护老翁,将责任推到不懂事的小姑娘身上,而是比较讲求“情法两得其平”,一方面,“先开导其父母,为此女留名节地步,将来择配,不至为人所弃”;另一方面,按律作出判决强奸幼女已成者,当斩;老翁“因喊即止”,属强奸未遂,“依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未成例,改发烟瘴充军。即年逾七十,不准收赎”。

清代的刑律规定了“强奸幼女罪”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致死,或将十岁以下幼女诱奸者,判斩刑;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遂,发配远边为奴。清律“强奸幼女罪”的立法渊源来自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宋代之前,法律对强奸罪的处罚并不严厉,比如唐代,《唐律疏议》规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对强奸罪的惩罚只是在“通奸罪”刑罚的基础上“各加一等”而已。大概也因为此,唐人的男女关系很是混乱,以致有“脏唐”之说。宋人加大了对强奸罪的惩罚力度,北宋时,对强奸有夫之妇者,“决杀”。南宋制订的《庆元条法事类》,在“诸色犯奸”条目下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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