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解密:汪精卫解释自己为何要做汉奸
汪坚信抗战必亡国灭种,且认为自己同日本签的文件算不上卖国契
抗战期间,汪精卫在日军羽翼下,建立伪国民政府,名义上将除东北以外的各个伪政权统一在了一起。对此投敌之举,汪精卫有一套看起来合情合理的辩解,以掩饰自己的汉奸行径。
汪精卫投敌的最大理由,是所谓战必大败。而言和之事,乃人人意中所有,而人人口中所不敢出者。汪精卫自谓,若缄口不言,对党对国,良心上,责任上,皆不能安,故决然言之。①但他又说,我在重庆主和,人家必误会,以为是政府的主张,这是于政府不利的。我若离开重庆,则是我个人的主张,如交涉有好的条件,然后政府才接受。②汪精卫遂从重庆出走,在1938年12月发表艳电,一步步成为汉奸。
汪精卫后来一再为自己的主和主张辩解,称以一个刚刚图谋强盛的中国来与已经强盛的日本为敌,胜负之数,不问可知,跟着蒋高调继续抗战,以蒋现有的兵力,就要国亡灭种。只有先恢复中日和平,再确立东亚和平,才能复兴中国、复兴东亚。③
在汪精卫而言,他起初不仅不想做傀儡,甚至要求日本从中国撤军。但到了实际谈判时,他才发现日方殊无诚意。1939年12月日汪密约,规定中国从黑龙江到海南岛下至矿产,上至气象,内至河道,外至领海,皆毫无遗漏地由日本持有或控制。④
陈公博看到密约后,对影佐祯昭说,这简直是日本要控制中国。影佐也不讳言在目前不能说日本没有这个意思。陈公博将对话内容告知汪精卫后,汪回答我们偏不使日本控制中国。对此他并不自信,只是声称日本如能征服中国,就来征服好了。他们征服中国不了,要我签一个字在他的计划上面,这种文件说不上什么卖国契,中国不是我卖得了的。我若签字,就不过是我的卖身契罢。⑤
汪精卫与德国、意大利等国使节交谈。汪口头上一再辩称欲为国家保存元气,但伪政权并没能做到这一点
事实上,汪精卫一再以卖身救国自我辩解。汪自称投敌的目的是,目前能够替国家保存一分元气以为将来复兴地步,多一分是一分。南京伪政权成立前,汪精卫又对追随者说,他们要管理者为业经沦陷之土地及人民,所争者为敌人已经吞噬之利益所欲保存者为国家之元气与沦陷区人民之利益,固不能于后方取得一草一木以赴益敌人故我等在南京组府,不但于抗战无害,而反于抗战工作有所辅助,亦未可知。⑥
但汪伪政权在沦陷区助纣为虐,协助日军压制民众、征收物资,其基层官员还横征暴敛。仅举一例,伪县署规定办理县民证,收取纸张费用2角,但官与吏上下交征,准伪县署以下区乡公所加收至每纸五角,而主办之伪员竟索至七角,送达差役则所取一元,如此交征,小费多于正费10倍,闭塞之乡领用县民证者,更须二元三角。⑦如此盘剥,谈何保存沦陷区人民之利益?
汪精卫对组建伪政权的种种规划,乃是基于几个错误判断。其投敌前后,正是抗战最艰难时期。广州、武汉相继沦陷,美、英等国也没有开展全面援华的表示。这使汪精卫、周佛海等人相信,日军必继续攻占渝市及西安、昆明等地日美或日俄战争必不致发生。⑧而当时确实也有不少人主和,除了后来追随汪精卫投敌的一干人外,所谓低调俱乐部中还有胡适、陈立夫、陈布雷、顾祝同、熊式辉等各界名流。
加之抗日会使中共坐大的观察,汪精卫很自然地认为,主和是大势所趋,要保存中国,就只有同日本和谈。谈判时,他又高估了自己的政治影响力,以为登高一呼,云南、广西、四川等省就会群起响应,到时不愁没有与日本谈判的筹码。汪精卫的大多数判断都错了,汪伪政权没能招降到任何实力派人物,其建立一年多后,非但重庆等后方城市没有被占领,太平洋战争又复爆发。蒋介石苦撑待变的战略成功了。
汪精卫因死于日本战败前,未能留下一份详尽的自白书。但1964年突然有一篇相当于汪精卫遗嘱的文章《的心情》在香港发表。对于此文真伪,至今尚存争议,然其内容实不失为汪精卫的一个自辩。尤其今铭在宁六年,明知日方将败,而仍继续以之为对象磋商者,则以国事虽有转机,尚在逆水行舟⑨一句,很鲜明地表现了汪精卫对中日战事的看法,随着日本在太平洋战场的节节失利,发生了根本改变。其投敌正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了。
日伪统治下的县城。注释
①《汪精卫复孔祥熙亲笔函》(1939年1月4日),朱子家《汪政权的开场与收场》(第一册),春秋杂志社印行,第20页;②陈公博《自白书》,《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凤凰出版社2004年,第10页;③汪精卫《我对于中日关系之根本观念及前进目标》(1939年7月9日),《汪精卫集团卖国投敌批判资料选编》,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1981年,第307、312页;④陶希圣《日本对所谓新政权的条件》,陶恒生《高陶事件始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2年,第248页;⑤陶希圣《潮流与点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第165页;⑥梅思平《自白书》,《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第400页;⑦潘敏《江苏日伪基层政权研究(1937-1945)》,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31页;⑧《周佛海日记》(上),第649页;⑨汪精卫《的心情》,朱子家《汪政权的开场与收场》(第五册),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