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少爷犯了错,老爷为何总是要“请家法”

历史朝代 2023-03-27 09:57www.nkfx.cn历史朝代

看古装剧,里面会有这样的剧情,那些名门望族的少爷犯了错误,一般老爷都会要求“请家法”来,其实也就是用鞭子或者棍棒打少爷。那么古代人为什么这么重视家法呢,为什么少爷犯错了,老爷一定要用家法处置少爷?

家法的起源

家法,即家族法规,是调整家族或者家庭内部成员人身以及财产关系的一种强制性规范。它是中国宗法社会的特殊现象,是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强调群体利益的中国社会里,齐家这一环节的重要性可想而知,齐家之后才能治国平天下。各家族对族人子弟的教育相当重视,劝诫子弟要敦学、修身、立志,而督促族内子弟上进的措施便是通过家法族规来实现。每个家族几乎都有家法与族规,存在于各地各姓的家谱与宗谱中,构成了家族文化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第一部家法究竟发端于何时,现在已经无法确切考证。宋人王谠《唐语林·德行》中提到唐朝的家法“开元天宝(713-756)间传家法者,崔沔之家学,崔均之家法。”

最早的成文家法是唐昭宗大顺元年(890),九江郡清阳县(今江西德安)义门陈氏家长陈崇创立的《义门家法》33条。

其实,原始氏族社会时期,就已经有了“族规”,只不过那时的族规还不是一个家族的规矩,而是一个氏族公社的规矩,图腾禁忌就是一种族规,是一种氏族内部的约束力量。

历代都有“家诫”、“家训”问世,先秦时期数量极少,汉朝时略有发展,两汉时期,东方朔、郑玄、诸葛亮、嵇康等许多名人,或撰有“诫子”,或撰有“家诫”、“女诫”、“清诫”、“诫盈”、“起居诫”等等,皆有家诫家训传世。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则形成一个高潮,此时世族、士族的势力很大,世家大族由贵族家庭成员与依附他们的亲族或家奴组成,世家大族内部关系不平等,依靠一般社会礼法制度约束子弟与部曲,并不需要另立对家族成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族规。

南北朝时期,处于乱世中的士大夫热衷于撰写家训,家法逐渐演化为礼法,教条化为家规。北齐颜之推是儒者,又崇佛法,他撰写的《颜氏家训》最为典型,“古今家训,以此为祖。”其文重在道德教导,兼含规范约束,目的在于“整齐门内,提斯子孙”,内容则涉及家族生活的各个层面。

南北朝时期开始的撰写家训的热潮,在此后的年代里并未降温。在大量撰写家训时,有些家长扩充了其内容,除了告诫子孙,为他们指明为人之道,还对于不按家训行事的不孝子孙规定了惩罚的具体办法。

,“正面教育”式的家训开始分流,一类沿着传统的体例,继续作为纯粹的家训,如宋代袁采、陆游等人所着的“家训”、“世范”等;另一类则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家规,如司马光的《居家杂仪》,增加了惩罚规定。

《苏氏家语》载北宋范纯仁娶妇,传说新妇以绫罗为帷帐,其父范仲淹说“吾家素清俭,安得乱吾家法?敢持至吾家,当火(烧毁)于庭。”范仲淹说的家法是否是成文的家法,就无从考证了。

北宋开封府尹包拯的家训十分简约,但其中明确规定,“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这既是家训,又是家法。

作于唐昭宗时的江州陈氏《义门家法》是较早的关于家法的书。陈氏是陈后主的弟弟,唐朝前期迁居江州德安县太平乡常乐里永清村,在这里建书堂,撰家规,世代聚族而居,至宋仁宗嘉祜七年(1062)奉旨分家时,已同居十余代,历时230年,全家有3700多人。

由于陈氏家族自南朝陈朝始,世代同居,人丁繁盛,所以需要建立这样一套比较适用和完善的家族管理机构如设立掌握赏罚的库司、掌家内外诸事的主事、掌男女婚姻的开勘司、建立司家刑的刑杖厅和掌教育的书堂、学院等等。

其他条文规定了家族内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家法的规则,对违反家法的行为应处的刑罚,包括杖刑、剥落衣装、归役等。

家法的演变

由唐至宋,宗族组织普遍,家规由一家一户的家训,转变成专门约束家庭成员的规章。这个时期,儒学复兴,理学盛行,家族法的伦理性也进一步得以加强。

家族建祠修谱,订立家法族规、义庄规范十分普遍,特别在江南各地,尤其如此。名臣欧阳修、苏洵重修家谱成为当时社会的榜样,家谱中的“谱例”则成为家族法中新的重要形式,如司马光的《居家杂仪》、朱熹的《家礼》等。

朱熹订立《朱子家礼》时,将《居家杂仪》内容尽收其内,内容多以训诫、规劝的形式要求子孙家人敬老爱幼,家人和睦、为人忠信仁义等等。

,又用四个条文规定了家内仆人违反行为规则要处以刑罚男仆人对主人要忠信,能干家事,不能有欺诈、背公、徇私、盗窃的行为,做得好者“重其禄”,违反者“杖之”、“逐之”;女仆人不能“两面二舌”、“饰虚造谗”、“离间骨肉”,犯者逐之等等。

制订于元代中期的《盘古高氏新七公家训》,多处提到“家法”、“家规”,而作者的本意是将其与“家训”作为同义词来使用,可见在家训向家法族规转化的初期,家训、家法、家规在时人心目中并无根本性的区别。

高氏家训中既有正面教育的开导训诫,又有强制性的惩罚。如在“重祭典”条中,对于卖祭田、祭器,伐坟木,毁墓石,废时祭等行为,“皆重惩之,毋得容隐”。

在“戒淫盗”条中,则“少有干犯,即当痛责”,“致若犯劫盗之罪案,经族正会议,立予除名,不准入谱”。这几份家训的内容中,显示出了家训向家法族规演化的轨迹。

明清时期的家法

明清时期是家法族规的普及时期,家法族规进入寻常百姓家,特别在明代中期嘉靖、万历年间以后。

此时已经度过了大约一个多世纪的休养生息,明初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已发展成数十口直至数百口的宗族。这些宗族又建造宗祠、纂修宗谱等,因而有了订立家族规范的需要。

明朝以前订立的家法族规,对于违反家法族规的子孙的惩罚,相对较轻。进入明朝后,随着家法族规的严密、完善,并因宗族人口的不断增多,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疏远,对于违反家法族规者的惩罚,已经有了加重的趋势。

明初的家法族规,诸如曹端的《家规辑要》等,已经将处死列入家法族规之中。如,犯有淫乱行为的妇女,要逼令自尽。到明朝后期,家法族规中的惩罚办法逐渐增多,惩罚力度逐渐增强。

有些家族甚至对于一些很小的事情,也大动干戈,加以重惩。如撰写于万历三十八年(1610)的广东五华缪氏《家训》规定,对搬弄是非的“小家婆妇”,须“重治而禁绝之”。

清朝很重视和学习汉文化,特别重视家法族规的齐家束族治世的巨大作用。,清初顺治皇帝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圣谕”六条,为家法族规制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紧接着康熙皇帝在“圣谕”六条的基础上,又颁影响更大的“圣谕”十六条。由于最高统治阶级的提倡和重视,,掀起了清代家法族规制订的又一个高潮。无论旺族大宗或是寒门小姓,都制订自己的家法族规。

这一时期的民间家法不仅更严密,而且系列化,出现了大量单一性的规范,有《族祭项条例》《义田总例》《敦亲项条例》《恤族项条例》《应试项条例》《垂裕岁修项条例》等十多种单项规范。

到清朝中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人口急剧增长、宗族扩大,致使不少宗族的尊长发出“族繁矣”的感慨。人口激增而生产并未相应的发展,无论城乡都出现了众多的无业游民,又使尊长们为族众“良莠不齐”而忧虑。许多家庭和宗族将制定和强化家法族规作为防止家族衰败的良方。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家法族规于此时进入全盛时期。

与之相对应的是,家法族规中的惩罚方式也大大增加。诸如涉及财产的惩罚方式,常见的有罚钱、罚戏、罚祭、罚香烛、罚锡箔,等等。,对于违反家法族规者的惩罚强度也明显加重。

在此之前,所能见到的要被家法族规处死的只有淫乱妇女,且以逼迫她们自尽为主。而在此时,不孝、偷窃、抢劫,在有些宗族中甚至是出家为僧、为尼,都会被宗族处死。处死的办法也增加了较逼令自尽更为残忍的活埋、沉潭等多种。

晚清特别是民国后,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对于“家法”的秉承越来越松散。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立法上对个人权力进行维护,“家法”这个词渐渐地也只有在电视屏幕上才能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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