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宽容同性恋行为 但并无同性婚姻

历史朝代 2023-03-27 09:58www.nkfx.cn历史朝代

男风之盛

不论中西,史料对同性恋的记载,都可以追溯到很早很早以前——决定性取向的基因必定非常古老。在古希腊神话中,众神之王宙斯不但与姐姐赫拉有不伦之恋,还化为雄鹰,将放牧的美少年伽倪墨得斯掳到奥林匹斯山欢爱。而期的中国先秦时代,也诞生了“龙阳之好”、“分桃之爱”等脍炙人口的同性恋故事。

西汉是同性恋特别引人注目的历史时段,因为刘氏皇室似乎有着遗传性的同性恋取向,从高祖刘邦到哀帝刘欣,几乎每一代皇帝都有男朋友,如高祖有籍孺,惠帝有闳孺,文帝有邓通,景帝有周仁,昭帝有金赏,武帝有韩嫣、韩说、李延年,宣帝有张彭祖,元帝有弘慕,成帝有张放,哀帝有董贤……

到了魏晋六朝时期,士林放浪,男风从皇室蔓延至整个士大夫阶层。《宋书·五行志》载“自咸宁、太康(公元3世纪)以后,男风大兴,炽于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咸相仿效,贵胄孤寡女眷尤甚,或是至夫妇离绝,怨旷妒忌者。”南朝士大夫为了同性之恋,不惜与妻子离婚。

唐宋时同性恋风气略有收敛,但晚明以降男风又复炽,据晚明学者谢肇淛的记述,“宋人道学,此风亦少衰止,今复稍雄张矣,大率东南人较西北为甚也。”自武宗朝之后,明代士大夫对男色趋之若鹜,以狎优伶、养娈童、玩男妓为时髦生活,群起效尤。时人谢肇淛说“衣冠格于文网,龙阳之禁宽于狭邪;士庶困于阿堵,断袖之费杀于缠头;河东之吼,每末减于敝轩;桑中之约,遂难偕于倚玉。此男宠之所以日盛也。”意思是说,男人狎男人,法无禁止,比嫖娼便宜,妻子对此又不吃醋,所以男风便流行起来了。

明清时期的名士还视男风为风流韵事而津津乐道,如晚明文人张岱在《自为墓志铭》中自谓“少为纨绔子弟,极爱繁华。好精舍,好美婢,好娈童,好鲜衣,好美食,好骏马,好华灯,好烟火,好梨园,好鼓吹,好古董,好花鸟,兼以茶淫橘虐、书蠹诗魔。”坦然将“好娈童”列为自己的人生爱好之一。清代的郑板桥也在《板桥自叙》中承认自己是同性恋“余好色,尤喜余桃口齿、椒风弄儿之戏。”完全没有“出柜”的心理压力。

——你可以说这些明清时代的文人名士率性坦荡,换一个立场,也可以说他们生活糜乱。

有容乃大

从风流名士敢于公然炫耀自己的龙阳之癖,也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社会对于同性恋行为的宽容。我们都知道,中世纪的西欧社会将同性恋当成罪,并明确提出“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中国社会则从未有过类似的观念与立法。当欧洲人对同性恋者处以死刑时,传统中国也从未发生过对同性恋者的迫害。

检索中国历代立法,可以发现古代政府对同性恋行为的干预非常有限。北宋时,京城等地出现了出卖男色的行当,“今京所鬻色户将乃万计,至于男子举体自贷,进退怡然,遂成蜂窠”。但宋政府在很长时间内都对这一色情业的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时人说“至今京师与都邑无赖男子,用以图衣食,盖未尝正名禁止。政和间始立法,告捕男子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政和年间朝廷才立法禁止男娼。

但南宋时,这一禁令又不了了之,以致南宋人周密感慨说“吴俗此风(男娼)尤甚。新门外乃其巢穴,皆敷脂粉,盛装饰,善针指,呼谓亦如妇人,比比求合。……败坏风俗,莫此为甚。然未见有举旧条以禁止之者。”,我们也需要注意“禁男娼”跟“禁同性恋”并非同一回事,正如“找小姐”跟“男女恋爱”不可相提并论。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明政府才在《大明例附解·附录》中规定“将肾茎放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但这一立法与其说是针对同性恋行为,不如说是针对污辱、侵害他人人身的鸡奸行为。惟清朝乾隆年间颁行天下的《大清律例》明确对自愿的同性性行为作出惩罚“如和同鸡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但跟代的欧洲社会相比,这样的处罚可谓“薄惩”,须知法国直到18世纪中晚期,还使用火刑对付同性恋。

民间对同性恋行为的态度更为宽容。袁枚在《子不语·双花庙》中讲述了一个耽美的同性恋故事“雍正间,桂林蔡秀才,年少美风姿。春日戏场观戏,觉旁有摩其臀者,大怒,将骂而殴之。回面,则其人亦少年,貌更美于己,意乃释然,转以手摸其阴。其人喜出望外,重整衣冠向前揖道姓名,亦桂林富家子,读书而未入泮者也。两人遂携手行赴杏花村馆,燕饮盟誓。此后出必同车,坐必同席,彼此熏香剃面,小袖窄襟,不知乌之雌雄也。”

后来二人因为抗拒城中恶棍王秃儿强奸,双双被杀。因为“两少年者平时恂恂,文理通顺,邑人怜之,为立庙,每祀必供杏花一枝,号‘双花庙’。偶有祈祷,无不立应,因之香火颇盛。”邑人给遇难的同性恋者立庙纪念,这是中世纪欧洲人难以想象的。

并无同性婚姻

尽管中国传统社会对同性恋一直宽容相待,但在中国历史上,却也没有一个同性恋者会挑战传统婚姻制度,宣布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也可以成婚。

明末清初李渔撰写的情色小说《无声戏》中,有一篇《男孟母教合三迁》讲到闽南地区的“契兄弟”风俗“要晓得福建的南风(男风),与女人一般,也要分个初婚、再醮。若是处子原身,就有人肯出重聘,三茶不缺,六礼兼行,一样的明婚正娶;若还拘管不严,被人尝了新去,就叫做败柳残花,虽然不是弃物,一般也有售主,但只好随风逐浪,弃取由人,就开不得雀屏,选不得佳婿了。”看起来似乎彼时的福建地区已出现了“同性婚姻”,但这其实是同性恋者李渔的虚构而已。

明清之际闽南一带的“契兄弟”风俗与其说是“同性婚姻”,不如是说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晚明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说得很清楚“闽人酷重男色,无论贵贱妍媸,各以其类相结,长者为契兄,少者为契弟。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抚爱之如婿,弟后日生计及娶妻诸费,俱取办于契兄。其相爱者,年过而立,尚寝处如伉俪。”当时当地的民间社会,应该是承认“契兄弟”的同性民事结合的,方有“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抚爱之如婿”。,这“契兄弟”既无婚姻之名,也不可能在婚姻制度上获得许可。

清代康熙年间,通州倒是曾经出现一起“同性婚姻”,但这起“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另类婚姻,在知情者报官之后便被政府取缔了“有通州渔户张二娶男子王四魁为妇,伉俪二十五年矣。王抱义子养之,长为娶妇。妇归,语其父母,告官事乃发觉。解送刑部,问拟流徒。”可见在传统中国,民间或有同性之间的民事结合,但官府绝不可能在婚姻制度上认可“同性婚姻”。

婚姻为中国人最为看重的人生大礼,古人相信,婚姻乃“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男女结合,为婚姻的天经地义。今天的婚姻定义,已越来越倾向于是“两个人基于自愿的民事结合”,基本上不再有“合二姓之好”的宏大叙事,也跟“以继后世”的人口繁衍义务脱了钩,但尽管如此,婚姻仍然跟一般的民事结合不一样,婚姻受到伦理的约束,近亲结婚、不伦之恋、多边婚姻都不会被文明社会接受;许多人也认为“同性婚姻”挑战了家庭伦理。,婚姻是一项既继承了古老传统、又经立法确认的国家制度,对既有婚姻制度的革命性改变,牵涉太多人的认同与否,仓促的改变必将制造社会撕裂。

中国传统社会在对待同性恋问题时表现出来的智慧是宽容同性恋的行为(男风基本上被视为是个人的审美偏好,跟社会公德、个人品格没有关系),也容许同性恋者的民事结合(如明清时期的闽南“契兄弟”之俗);,同性恋者也小心翼翼地不去挑战国家的婚姻制度。(文/吴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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