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未经许可售卖聂远妻子照片 被判赔偿
视觉中国未经许可售卖聂远妻子照片 被判赔偿21万,
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未经授权使用售卖照片,视觉中国被诉侵权
原告秦某某诉称,自己系中国大陆知名演员。二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的视觉中国网站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显示有原告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且二被告将前述照片以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对外公开售卖,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侵权。
被告视觉中国公司辩称,视觉中国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实际使用者,也不是登载涉案图片的,视觉中国公司客观上不存在任何被控侵权行为,也不存在雇用、教唆、帮助发布或转发等形式的共同侵权行为,视觉中国公司与本案无关。
作为视觉中国网站的运营方,被告汉华易美公司答辩称,不存在肖像权侵权的行为和故意,其展示图片行为不会造成原告损失。
法院视觉中国网站运营方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涉案网站的ICP备案经营主体信息为汉华易美公司,以及视觉中国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网站暂停服务的公告》《关于子公司收到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的公告》中,对涉案网站的主体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视觉中国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网站的运营,故认定汉华易美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网站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即使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但在公开展示、销售该些图片时,由于该些图片载有自然人的肖像,也应当取得肖像权的许可。秦某某作为公众人物受到公众和的关注属于公众知情权合理范畴,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对此不予过度干预;反之,对于与公众知情权无关的领域,如生活场景,其肖像权应受到保护。被告使用这些照片具有销售载有原告肖像的照片获利的商业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以网站展示为形式,以对外授权并收取使用费为目的,属于明知是他人肖像而未经许可销售获利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犯了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共计21.18万元。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白馗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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