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日本甲级战犯是如何圈定的?
日本11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除28人被起诉外,其余全部无罪释放
二战结束后,为惩治德、日战争罪犯,盟国先后公布《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组织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开创了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追究战犯责任的先例。这两次审判确立的一些规则,被沿用至今。
盟国对欧洲、远东战犯的定义是一致的,其中远东战争罪犯分甲、乙、丙三级。犯破坏和平罪者为甲级战犯,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主要为原日本军政领袖;犯战争犯罪者为乙级战犯,系有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多为未能约束军纪的带兵将领;犯违反人道罪者为丙级战犯,系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其他不人道行为,①被指控者多为暴行实际实施者。甲级战犯交国际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由受害国审理。
日本投降后,盟军先后逮捕东条英机、小矶国昭、广田弘毅、梅津美治郎等11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东京审判开始前,各国检察官也带来了本国圈定的甲级战犯名单。美国的名单上有30人,侧重于参与袭击珍珠港的战犯;澳大利亚的名单上有100人,包括了自裕仁天皇为首的皇族成员,以及很多财阀;英国提交了11人的名单,主要是陆海军将领;中国的名单上是32人,其中16人被起诉。②
负责审理战犯的远东委员会通过调查取证、执委会讨论、各国检察官表决等环节后,最终由麦克阿瑟批准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28人,作为第一批被起诉的元凶首恶。他们中除2人病死狱中、1人精神失常外,7人处绞刑、16人处无期徒刑、2人处有期徒刑。
在这些战犯的判决书中,详列了他们的战争罪行,如板垣征四郎被控在关东军任职期间,参与制造九一八事变、策划伪满洲国;任陆军大臣后,筹建汪伪政权、对苏联发动诺门坎战斗;任中国派遣军参谋长、朝鲜军司令官等职,直接参与战争。因他明知道这些战争是侵略战争,还在其实行中担任了积极而重要的任务,③被判有罪。
第一案的审判旷日持久,从起诉至宣判,前后达两年多。因长期羁押犯人而不予审理,有违司法程序,国际检察局不得不将关押的甲级战犯嫌疑人分批释放。1948年12月,原商相岸信介、原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西尾寿造、原华北派遣军总司令多田骏等19人,也因在战争期间的职位都是短时间的,而且其官方地位使其应负的责任又无法作为乙级、丙级来进行起诉,④被无罪释放。计划中的第二案、第三案因之流产,东京审判至此结束。
警备车中的甲级战犯。国民政府审判乙、丙级战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处死刑
东京审判进行的同时,中国在南京、上海、北平、沈阳、台北等10地,设立了审判乙、丙级战犯的军事法庭。国民政府公布《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规定外国军人或非军人,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为战犯:计划、阴谋、预备发动或支持对中华民国之侵略,或其他非法战争者;战争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直接或间接实施暴行者;意图奴化摧残或消灭中华民族而对中国人杀害、洗脑、散布毒品等;其他刑事犯罪。条例还详列38项可判为战争罪犯的暴行,包括将人质处死故意轰炸不设防地区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夺取历史艺术或其他文化珍品等⑤。
国民政府审理战犯,虽以宽大为宗旨,指示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战罪嫌疑犯中无罪证者,应尽速遣送回国⑥,但对犯罪事实确凿的战犯,还是严惩不贷。如广州审理日军宪兵杀害国军12名情报人员一案,判处松永平司大尉等三人死刑。曾任关东军参谋长、香港总督的矶谷廉介,因策划侵略中国东北等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大屠杀主要参与者谷寿夫、井敏明、野田毅等,都被判处死刑。
至1947年12月,中国各地共拘押战犯2435名,其中110名判处死刑,包括将官6名、校官4名、尉官21名、士兵44名、其他35名;208名判处徒刑(41名无期徒刑、167名有期徒刑),包括将官2名、校官6名、尉官9名、士兵92名,其他97名。⑦这些被判刑的战犯,大多数为宪兵,以至当日俘基本全部回国时,中国还以尚未查明战犯嫌疑为理由,在上海留下了冈部直三郎大将以下将官为主的高级将领和宪兵等一千一百十七人,在汉口、广州、河南等地留下了宪兵一千人,不准乘船。⑧
在国民政府审判的战犯中,以对冈村宁次的判决争议最大。冈村被判无罪,固然与其配合国民政府接收失地、遣返日俘有关,但同时他也有自己的理由。法庭上,冈村声称:不知道下级部队对中国人、英美及其他被扣留的同盟国公民有残暴行径。而法庭宣布其无罪的理由,冈村宁次在终战之前的八个月就已不担任支那派遣总司令官职务。另外,他在终战后还命令部下军队停止敌对行为。⑨也是成立的。
事实上,国民政府对冈村宁次的判决是阶段性的。面对中共方面一再要求逮捕冈村宁次的 声明,国民政府在1949年2月,允许冈村与被判刑的260名战犯、军属一同回国。反对判处冈村无罪的审判长石美瑜代表国民政府表示,此举仅是为确保冈村的人身安全,暂时移送到日本,未来如若被判定为裁决不当的话,还将被送回中国。⑩只是后来政权鼎革,再无重审机会。
中共建政后,又审理了苏联移交和滞留山西的1000多名日本战犯,将其中45人判处820年有期徒刑。至此中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理工作,才告结束。
谷寿夫在法庭上受审。注释:
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1月19日),收录于周洪钧等编《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667、668页;②⑦赵玲燕:《远东委员会与日本战犯处罚问题》,社科院博士论文,2013年;③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581页;④⑨⑩曹大臣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67:东京审判日方文献及报道(上)》,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34、135、151、152、156页;⑤胡菊蓉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4:南京审判》,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031页;⑥《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记录》(1946年10月25日) ,秦孝仪主编: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第424425 页。转引自严海建:《宽大抑或宽纵: 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处置论析》;⑧ 《今井武夫回忆录》,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第2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