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打人怎么办
近日,市民赵某遛弯时被王某无故攻击、踢倒在地,经医院鉴定,赵某两根肋骨骨折。案发后,赵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据赵某了解,这已经是本地发生的第三起市民被精神病人袭击事件。当地民警以王某是注册在案的精神病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打发赵某,王某家人答复赵某,家里养活王某已经是仁至义尽,没钱赔偿,甚至扬言,“你有本事就把他弄死”。赵某有苦说不出,投诉无门。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像赵某一样遇到无差别攻击的精神病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一、精神病人的界定
精神病人是指各种外界的有害因素所导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具体表现为感知、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由于心理活动障碍,致使患者扭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了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或扰乱社会秩序者总称为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
根据《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要求,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如下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等;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三、对鉴定结果有异议?
(一)如果被害人综合精神病人的表现觉得对方精神正常、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对公安机关告知其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时候,自行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即使王某已经注册在案,如果赵某综合认为其不属于精神病人,也可以自费向民警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公司机关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将情况如实向行政机关反映,争取撤销原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维护自身权利。
四、精神病人伤人就能免除处罚?
精神病人是特殊主体,一旦其实施暴力行为,要根据伤者伤情和精神病人打人时的精神状况来确定如何处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不予处罚,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时,应该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打伤人的,要根据伤者伤情来确定是给予治安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五、精神病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刑事赔偿
1、在刑罚适用方面,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裁量,确定刑罚。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对于那些虽然是轻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一般不应当减轻处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轻处罚。
2、犯罪后,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认为是精神病患者,但从他在羁押中的情况看,似无异常表现;人民法院如果对原鉴定有怀疑,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送请鉴定。经过复验,如果确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虽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须按照法律规定判刑;罪该处死的,可以判处死刑。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民事赔偿
即使精神病人在犯罪后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民法上仍规定了受害人的救济途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其行为构成侵权,就应当由监管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精神病人有财产,就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如果精神病人没财产的,就由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可以准备相关证据,要求精神病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王某监护人在明知王某患有精神疾病并有暴力倾向情况下,仍让王某一人在公众场所活动,未尽监护义务,存在过错,王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法条索引
(一)《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二)《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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