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律法为父母报仇杀人不犯法,董黯,赵娥,苏不
虽然我国古代的法律,还没有现在这么完善,不过也有了完整的体系,犯罪之后是会得到一定的惩罚的,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杀人是个很严重的刑罚,古代还有所不同,因为要是有些官员一手遮天,老百姓也有冤无处诉,或者直接拿钱打发了。
现在,法律是人人平等的,就算是高官之类的,杀了人也是难逃惩罚的,不过在古代,有这样一种状态,杀了人是不用被处死的,不论是谁都可以,那就是为自己的父母报仇。
杀了自己的杀父仇人或者杀母仇人,还会被赞扬。这在古代是很常见的,而且一直到了民国时期,这个规矩存在了已经很久了。
的先秦时期,本身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列国征战,权臣倾轧,个人之间、家族之间的仇杀和政治暗杀非常频繁,甚至对普通凶杀都难以治罪。秦始皇统一后,秦法严峻,但秦朝却很快崩溃。
之后首个真正长期大一统的中央王朝,乃是汉朝。而汉朝强调孝道,孝甚至成为选拔政治人才的重要因素。比如当时地方基层官员孝廉就是靠孝顺与否来选拔的,曹操便当过此职位。
而这位孝廉曹操确实很孝顺,为了给老爹曹嵩报仇,屠杀徐州数十万民众,后来又用不孝的罪名杀掉了让梨的孔融。
这些是题外话了。单说汉朝因为强调孝顺,这样一来,子女给父亲报仇,甚至成为了道法上的义务。于是官方对于子女给父母报仇而造成的刑事案件,往往从意识形态上保持着一种同情。这件事情,在东汉的汉章帝时期,终于达到了一个高峰。
那是在汉章帝建初年间(公元76-84年),发生了一个案件。有个儿子,因为旁人侮辱了自己的父亲,于是杀了这个人。这是赤裸裸的故意杀人案。即使按照汉高祖当初的约法三章,也是个杀人者死的局面。
汉章帝呢,觉得此人是个孝子,就赦免了他的罪。俗话说,上行下效。皇帝喜欢孝子,给孝子网开一面,其他官员也就纷纷仿效,形成一股孝子杀人不死的风潮。
到汉章帝的儿子汉和帝时候,这种风潮又达到新的高度。西汉大儒董仲舒的六世孙董黯,是一位著名的大孝子。董黯的邻居王寄则是个不孝之子。据说,因为董黯的孝顺,衬托得王寄更加不堪,于是王寄对董黯母子都怀恨在心。
某日,王寄乘董黯不在家,跑到董家,对董黯的老母污言谩骂,甚至拳打脚踢。董母受了这一顿侮辱,卧病不起,不久去世。
董黯为这事,恨之入骨,发誓报仇。但他考虑到王寄的老母,与自己母亲关系不错,为了不让这老太太也遭受丧子之痛,生生忍了数年。等到数年后王寄的老母也去世,董黯就在王老太太丧事完毕后,斩杀了王寄。
之后,董黯祭祀了母亲的亡灵,然后到官府投案自首。这事儿闹到汉和帝面前,汉和帝和老爹汉章帝一样,嘉奖孝子。于是不但赦免了他的罪行,甚至要让他当官。
董黯拒绝了官职,但还是得到皇帝的赏赐,终身隐居。后来人们为了纪念这个母慈子孝的典型,将他隐居之地的小河命名为慈溪。
杀了人,不但不受罚,还能当官、受赏赐。汉和帝有这样的立场,他手下的官员们要逢迎,于是制定了所谓轻侮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孝子复仇的正当性。
东汉时期,就有个叫做赵娥的女子,这个女子的父亲被一个人给杀了,当时她还有三个兄弟,本来这个人非常害怕,人家找他报仇,结果这三个男人都死了,这个人还非常高兴,他没想到赵娥是个不一般的女子。
她不会放过自己的杀父仇人,这个女子也非常的狠心,身为一个弱女子,还是在当时那个年代,女性社会地位很低,经过了十多年的等待,她终于有机会为自己的父亲报仇,杀死了这个杀父仇人。
把仇人杀了之后,她并没有逃跑,她也知道杀人是不对的,于是她就自己主动上衙门投案自首,后来县令知道了他们之间的事情,不想给赵娥定罪,希望她可以逃跑,自己会帮助他打掩护,赵娥拒绝了。
不过她被关了没多久,就被放出来了,因为朝廷也对她这个行为很肯定,甚至还给她颁发了礼物,就是一块牌匾,来奖励她的孝顺。
还有一个叫做苏不韦的人,这个人也是因为为父亲报仇,本来他的父亲是个官员,但因为处理了一个贪官,被这个贪官上面的人知道了,于是就处罚了他父亲,后来他隐忍了很多年,杀死了自己的仇人。
这在古代是有很多例子的,到了民国时期,也有这么一个例子。熟悉这段历史的小伙伴,应该对孙传芳这个人都不陌生,当初在江苏大战中,施从滨不幸成为了孙传芳的俘虏,孙传芳还把人家杀了,人头高挂。
施从滨的女儿,自然是不服气的,于是施剑翘站出来为父亲报仇,杀死了自己的杀父仇人。
在法庭上,施剑翘详细陈述了自己艰难的复仇历程,说道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才与他不共戴天。
施剑翘的陈述以及律师的辩护感动了法官和在场的旁听者,1936年2月,河北省高等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七年,11个月后又遇特赦。
可以说,虽然经历了五四运动、破四旧等破除封建思想的文化运动,但儒家所构筑的忠、孝思想一直深植于人的思维中。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情与法的矛盾是道德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不能有效共存的矛盾,归根结底是两种行为规范的矛盾,它们对行为的评价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具有不同的标准。
道德承载着较高的舆论期待,法律规范著最低的行为要求,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作用有所区别。
在当今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之下,我们应该植根于社会生活的土壤,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冲突,制定出即顺应人情,又符合法理要求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