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怎么办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制定公共绿地管护办法;
(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条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委会只是发起业主大会的机构,是业主的代表,有提高效率、监督物业、推动工作的作用。不管有没有业委会,真正的权力都是在业主手中。实际上全小区主要重大事项一半以上业主签名就可以确定,包括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这就相当于业主大会的权利,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重要的是业主意愿能不能有组织的表达出来。
正常的物业生存依靠的是物业费的收取,物业费是业主缴纳的,物业贴心服务,公布各方面服务标准,业主对物业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是天经地义、理所的事情。
由于我们的国情,前期物业由开发商指定,与开发商的关系是附属关系,造成很多物业公司不尊重业主,不想也不敢公布自已的服务标准,私下里偷偷摸摸,从来不敢公开向全体业主进行满意度调查。
很多业主觉得受到伤害后,满腹委屈、申诉无门,用不缴物业费等方式消极抵抗,以为没有业委会只能逆来顺受,实际上还是没有理解自已的权力,没有真正表达出自已的权利。
,还需要我们全体业主团结一致,组织起来,众人拾材火焰高,希望广大业主支持筹备组的工作,我们没有那么多社会关系,全部公开透明,希望还是在广大业主身上,呼吁大家积极加入筹备组,行使我们广大业主宝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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